(2017)豫1681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刑初658号自诉人周某某。被告人郭某某。自诉人周某某以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履行了法定义务,自诉人周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某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