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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伯春与禹城天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春,禹城市天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陈伯春。被执行人禹城市天德置业有限公司。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禹城市天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三宗,土地证号2012-1XX5、2013-0XX1、2013-0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