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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侯晓与黄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黄革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1381号原告:侯晓,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黄革新,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现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侯晓与被告黄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革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革新偿还借款77.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日,被告黄革新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77.4万元,约定三个月��还款,口头约定利息按两分支付。到期后黄革新没有归还。被告黄革新未作答辩。原告侯晓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黄革新20**年9月3日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被告黄革新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革新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侯晓借款,侯晓于2015年4月6日通过其妻张丽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借给黄革新,于2015年5月6日通过其妻张丽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借给黄革新,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其妻张丽平中国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借给黄革新,另于2015年6月30日前借给黄革新现金20万元。2016年9月3日,侯晓、黄革新对上述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上述借款60万元的利息为17.4万元,黄革新将前期借款60万元及利息17.4万元一并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向侯晓出具了借款金额为77.4万元的借条。上述借款黄革新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黄革新因经营所需向原告侯晓借款,侯晓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有效,黄革新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17.4万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侯晓要求黄革新偿还借款本金77.4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革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侯晓借款本金77.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40元,减半收取计5770元,由黄革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