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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国宝诉刘振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宝,刘振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283号原告:张国宝被告:刘振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喧哗街。代表人:宋景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国宝与被告刘振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国宝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振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宝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刘振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宝撤回对被告刘振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7.00元,减半收取483.50元,由原告张国宝负担。审判员  许先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瑞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