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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清勇与都江堰市水务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勇,都江堰市水务局,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84行初74号原告李清勇,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翔,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纲,四川益州(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代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清勇诉被告都江堰市水务局、第三人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水利行政管理(水利)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清勇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清勇负担。审 判 长  吴冬开人民陪审员  吴 磊人民陪审员  尚万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