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峥,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财保65号申请人: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漳江中路76号总工会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宋春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峥,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申请人:杨娟,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人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峥或杨娟名下的位于桃源县漳江镇“诚信家苑”的房屋。申请人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科所有的奥迪Q7越野车(车牌号为: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峥名下的坐落在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居委会诚信家苑2栋7层7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X**号),期限三年;二、查封宋春科所有的奥迪Q7越野车(车牌号为:XXX)一辆,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桃源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