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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定远县南方驾校培训有限公司、尤胜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远县南方驾校培训有限公司,尤胜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特19号申请人:定远县南方驾校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泉坞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2099482(1-1)。法定代表人:张国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尤胜全,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定远县南方驾校培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尤胜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定远县南方驾校培训有限公司不服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劳仲裁字[2017]39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前述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定远县南方驾校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定远县南方驾校培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定远县南方驾校培训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定远县南方驾校培训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