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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韩苗苗与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苗苗,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85号原告:韩苗苗,女,1981年8月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臧东,女,1967年7月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苗苗诉被告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苗苗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臧东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苗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臧东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二、如被告臧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2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鸿飞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人民陪审员  张会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祝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