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韩苗苗与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苗苗,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85号原告:韩苗苗,女,1981年8月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臧东,女,1967年7月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苗苗诉被告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苗苗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臧东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苗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臧东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二、如被告臧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2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鸿飞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人民陪审员 张会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祝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