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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唐淑萍与何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淑萍,何泽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4485号原告:唐淑萍,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系原告唐淑萍的丈夫),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泽鑫,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唐淑萍因与被告何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何泽鑫偿还借款本金97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结算的利息2700元和以97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主张已体现于庭审笔录,证据材料已附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唐淑萍与何泽鑫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20日,何泽鑫因购买家电无钱付款遂向唐淑萍借钱,唐淑萍用其信用卡帮何泽鑫支付了15000元货款。2015年8月5日,何泽鑫向唐淑萍出具欠条,确认已还款5300元,尚需偿还借款本金9700元及利息2700元,共计12400元。后经唐淑萍催讨,何泽鑫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何泽鑫确认结欠唐淑萍借款本金9700元及利息2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何泽鑫应当偿还。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唐淑萍要求何泽鑫就借款本金97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何泽鑫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何泽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唐淑萍借款本金97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何泽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唐淑萍利息2700元。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何泽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寿锦书 记 员  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