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敏与被执行人刘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敏,刘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敏,女,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刘继平,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晓敏与刘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三查,被执行人刘继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