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执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2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麟,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560393491。法定代表人:��紹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250000元,并分别自2015年1月1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时止、自2015年7月1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时止、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42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时止;(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1250000元,在其承建的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万福豪庭小区工程项目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未予以支付以上款项。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给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19.11平方米商铺。另本院查封了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万福豪庭小区7号楼。以上被查封的房产属在建工程,暂时无法处置。如能处置,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现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夏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