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三亚永祥兴钢材商行第一分店与颜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永祥兴钢材商行第一分店,颜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亚永祥兴钢材商行第一分店。经营场所: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路中棉所右侧200米。经营者:黄春蕊,女,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路**号*栋****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颜新明,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申请执行人三亚永祥兴钢材商行第一分店与被执行人颜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0271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内容,被执行人颜新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亚永祥兴钢材商行第一分店支付拖欠的货款596543元及利息损失。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依三亚永祥兴钢材商行第一分店的申请,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琼B*****、琼B*****号牌车辆系登记在被执行人颜新明名下财产,因无法查找到二车的准确位置,未能实际扣押到该二辆车,本院已对该二辆车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封;再对被执行人颜新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址、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颜新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处置所查封车辆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大宝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