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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柞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董某处��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92号申请人柞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某,男。本院作出的(2017)陕10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就罚金的执行,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董某自觉履行(2017)陕1026刑初34号判决书内容,缴纳了2000元罚金,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邬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