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义乌市名邦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义乌市名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陈兴旺,局长被执行人义乌市名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园区信达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55178239—5。法定代表人:韩从祥,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名邦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名邦服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鄂112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福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