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奎与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黄兴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黄兴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685号原告:张奎,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1404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1518-7。法定代表人:敖霖,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被告:黄兴荣,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张奎与被告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黄兴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张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余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及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奎负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