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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与被告薛云宝、张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薛云宝,张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406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负责人:陈诚,该分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薛云宝,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婷婷,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羌族。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与被告薛云宝、张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以被告已全部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撤回对被告薛云宝、张婷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贯山分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