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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高昂与付东晓、张文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昂,付东晓,张文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999号原告:刘高昂,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付东晓,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明,兰陵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修,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刘高昂与被告付东晓、张文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高昂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刘高昂负担。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