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高昂与付东晓、张文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昂,付东晓,张文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999号原告:刘高昂,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付东晓,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明,兰陵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修,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刘高昂与被告付东晓、张文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高昂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刘高昂负担。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