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何滨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何滨东,林丽艺,何树东,何跃生,高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新城中心二期9栋104-105和10栋101、10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784703131。代表人:林建宏,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民,男,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滨东,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丽艺,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何树东,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吴女月,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何跃生,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高小女,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滨东、林丽艺、何树东、吴女月、何跃生、高小女归还58346.20元。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秀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