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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慧清与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清,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833号原告:李慧清,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郭金明,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号泰达MSD,**座**层,****室。法定代表人:郭金明,董事长被告: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大厦B-1607室法定代表人:郭金明原告李慧清与被告郭金明、圣华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博晟投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慧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请我院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清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