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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极致视点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与杨茂、林松青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极致视点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杨茂,林松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49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极致视点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3号楼2层2054室。法定代表人:张靖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乐,女,1987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市场部门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茂,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原审被告:林松青,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极致视点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致视点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茂、原审被告林松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6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极致视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是其没有见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合同书》,且该合同也并未生效;二是原审被告林松青签署的《还款计划书》不能代表再审申请人;三是被申请人杨茂未提交欠付合同款的其他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杨茂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极致视点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茂分别于2012年12月12日、12月20日、2013年4月签订《合同书》,2014年3月10日,林松青向杨茂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分两年内归还欠杨茂前期展会制作款19.3万元。从上述证据看,杨茂与极致视点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现杨茂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极致视点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故极致视点公司的第一、三项再审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其第二项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杨茂向其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极致视点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学猛审判员  陈剑华审判员  翟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