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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鸿兴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鸿兴工贸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友工贸有限公司,林燕,俞浩,杨春尾,吴国朝,朱春桃,郑镇顺,郑维函,陈其承,郑德新,郑珍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明市三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燕,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俞浩,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三明市三友工贸有限公司、林燕、俞浩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群,三明市梅列区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春尾,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执行人:吴国朝,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朱春桃,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郑镇顺,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执行人:郑维函,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陈其承,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郑德新,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执行人:郑珍燕,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兴工贸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友工贸有限公司、林燕、俞浩、杨春尾、吴国朝、朱春桃、郑镇顺、郑维函、陈其承、郑德新、郑珍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