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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永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永刚(自报),男,1974年9月5日出生,白族,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200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0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2016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永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湘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永刚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2016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谢永刚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B×××××号的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潮安区新安大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谢永刚驾车行驶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骊塘二村路段时,适遇前面同方向的路面上有李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号的出租车。由于谢永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而李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谢永刚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李某停放的出租车,造成谢永刚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及报“120”,后被告人谢永刚被送到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接报案后遂出警调查,后提取了谢永刚的血样送检。被告人谢永刚于2016年11月11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永刚于2016年10月12日16时57分被提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份,含量为185.54mg/100ml。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永刚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永刚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谢某1、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拍照,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检测鉴定表,被告人谢永刚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谢永刚前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永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永刚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永刚前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仍不思悔改,实施本案犯罪,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谢永刚在本案危险驾驶犯罪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系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车辆,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永刚犯罪以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谢永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永刚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永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前向公安机关缴纳的罚款人民币1300元抵缴罚金,余款人民币37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静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