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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韩蓬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韩蓬勃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593号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89号。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蓬勃,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蓬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后,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6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共退原告19221元。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赵桂修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