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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聂虎生与朱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虎生,朱世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1民初1640号原告聂虎生,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赵春霞,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世霞,女,1969年6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刘金刚,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虎生诉被告朱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虎生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私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