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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黎明与耿志海、李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黎明,耿志海,李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360号原告董黎明,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耿志海,男,199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李明丽,女,199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董黎明诉被告耿志海、李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董黎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董黎明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小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