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宋治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855号罪犯宋治东,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治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宋治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宋治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治东于2007年以来,伙同他人(二十余人),多次实施违法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宋治东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改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指挥、策划,对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以此获取经济效益维持该组织生存和发展。该组织数年来欺压、残害群众,在东昌区范围内形成较大的恶名,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宋治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治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