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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宗某与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某,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2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宗某,男,1945年6月2日,藏族,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村民,现住海晏县三角城镇城西区游牧定居点。被执行人:海某,男,1977年1月18日,藏族,海晏县青海湖乡达玉五谷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某与被执行人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宗某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223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芦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祁兴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