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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尚伟、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伟,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赵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尚伟,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被执行人:赵红梅,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尚伟与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调查,被执行人赵红梅名下有房产,该房产已抵押并被另案处置中。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皖06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为发现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