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执恢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张纪民被执行人:周德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2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德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269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德江名下有鲁X×××××号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德江名下有鲁X×××××号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