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敬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093号原告:邹敬,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居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公司,住所地:盐源县盐井镇中心街82号法定代表人:米正华。原告邹敬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邹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