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雷与被告隋学伟、路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隋学伟,路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203号原告:陈雷,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隋学伟,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路岩,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百货大楼职工,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陈雷与被告隋学伟、路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