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与毛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毛炯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689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山路206号。负责人:王花。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媛,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炯林,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与被告毛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漆喜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