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蓝狐物流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蓝狐物流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蓝狐物流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51号。负责人:郭俊法,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立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蓝狐物流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恢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蔡延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