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厦门通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哈斯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通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哈斯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通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莲上路65号(1号厂房1-3楼)。法定代表人:王荣凯,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哈斯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任保安,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厦门通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哈斯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厦门通耐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鹏审 判 员 谢 礼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