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淮北市海德锐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海德锐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426号原告:淮北市海德锐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峰,男,该公司业务部经理。被告: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周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市海德锐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 娇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