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民终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4383钮二勤与朱伟、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伟,钮二勤,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4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伟,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徐浩,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钮二勤,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孙传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朱伟因与被上诉人钮二勤及原审被告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朱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22200元,由上诉人朱伟承担。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殷 然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