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杰、胡德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胡德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被执行人:胡德城,男,1985年出生,汉族,地址易县。赵杰与胡德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13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德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德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德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