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304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以庭后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蒋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