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304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以庭后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蒋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