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巍、张文建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巍,张文建,宋爱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财保33号申请人:张巍,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被申请人:张文建,男,1975年7月21日,汉族,现住河间市。被申请人:宋爱霞,女,1976年7月9日,汉族,现住河间市。申请人张巍与被申请人张文建、宋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张文建、宋爱霞在银行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宫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