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罪犯唐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33号申请保全人:杨建涛,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保全人:贾丙森,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保全人:樊桂梅,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保全人:贾浩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保全人杨建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贾丙森、樊桂梅、贾浩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龙炎平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1号楼21层2126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贾丙森、樊桂梅、贾浩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龙炎平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1号楼21层2126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保全人杨建涛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