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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与方正兴、蔡凤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方正兴,蔡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正兴,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凤仙,女,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正兴、蔡凤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方正兴、蔡凤仙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4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