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金伙、朱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伙,朱金霞,王文浩,廖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伙,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霞,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浩,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正荣,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上诉人王金伙、朱金霞、王文浩因与被上诉人廖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已于2017年8月19日送达给上诉人,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七天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金伙、朱金霞、王文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