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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辖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静、林菊红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静,林菊红,林杨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静,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朱国君,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菊红,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林杨花,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上诉人黄静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民初4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被上诉人林菊红与原审被告林杨花恶意串通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苍南县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林杨花住所地在台州市,被上诉人选择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称苍南县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本案,但从其提交的(2017)浙0327民初1506号一案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来看,该案案由、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本案均不相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本案纠纷已由苍南县人民法院先行受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