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志红与聂永刚、薛爱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红,聂永刚,薛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52号申请人王志红。被执行人聂永刚。被执行人薛爱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薛爱萍、聂永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薛爱萍、聂永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薛爱萍、聂永刚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十万三千七百三十四元五角(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薛爱萍、聂永刚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薛爱萍、聂永刚承担。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