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贺顶珍与王平、肖学琼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顶珍,肖学琼,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829号申请执行人:贺顶珍,女性,汉族,1931年07月10日出生,住荣昌区。被执行人:肖学琼,女性,汉族,1958年03月06日出生,住荣昌区。被执行人:王平,男性,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荣昌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贺顶珍与被执行人王平,肖学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5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平,肖学琼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贺顶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肖学琼无银行存款。肖学琼有车辆【该车辆已被(2016)渝0153执恢18号案件查封,未实际控制】。肖学琼与王昌文共有两套房屋(一套房屋抵押给谢富才,我院(2016)渝0153执433号案件正在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一套门面抵押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且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解,其户籍地基层组织证明肖学琼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王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155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7155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8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琳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