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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蔡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增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甲驾驶粤S543**号小型轿车搭载其父亲蔡某乙、弟媳陈某某及蔡某丙、蔡某丁,从汕湛高速由东往西行驶至179KM+900M处时,车辆与公路右边护拦发生碰撞,造成粤S543**号小型轿车上人员陈某某、蔡某丙、蔡某丁、蔡某乙受伤,陈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蔡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报警后积极抢救伤者,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又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明理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车辆静态勘验笔录,扣押返还清单,现场测试报告,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及被告人蔡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甲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蔡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傅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赖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