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黄世忠与林大新、吴长锋、XX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忠,林某新,吴某锋,吴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3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忠,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街x巷,身份证号码:46003119690520xxxx。被执行人林某新,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镇xx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6000319560821xxxx。被执行人吴某锋,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镇xx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6900319730320xxxx。被执行人吴某安,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镇xx居委会,身份证号码:46002919750605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忠与被执行人林某新、吴某锋、吴某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4)儋法执字第30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林某新在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账户6210366455003936229、3382287600000181、3382287600000370、6210366431002305070上的存款各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安在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账户3146142900000189上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琼97执复15号执行裁定,驳回黄某忠恢复执行的申请,并解除对林某新、吴某安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某新在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账户6210366455003936229、3382287600000181、3382287600000370、6210366431002305070上的存款各8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安在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账户3146142900000189上的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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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钟 承 裕 
 审 判 员 吴 文 山 
 审 判 员 黄 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兴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核:徐要文撰稿:钟承裕校对:黄兴浪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印制(共印7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