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与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王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9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30128Y)。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号。代表人:童晓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杰,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蕾,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被告:王磊,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与被告王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娄焕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珲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