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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乔亚伟与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亚伟,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598号原告:乔亚伟,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胡明灿,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芳,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乔亚伟与被告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乔亚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乔亚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