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安与扬州市尚艺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扬州市尚艺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安,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市尚艺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邵庄村扬庄组。法定代表人:尹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安与扬州市尚艺新能源照明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安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丹 来源:百度搜索“”